周洁女士:
您好!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目前可以享受优抚待遇的对象有: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我军作战和核试验的退役人员)。同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2015年10月1日提高至20元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