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楚有才:
您好!
来信已收悉,回复如下:
1、该项目于2008年9月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年限:50年,终止日期:2048年月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综合用地50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关于您提出的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到目前为止,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细则。
感谢您对国土事业的支持,希望我局的回复能帮到您。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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