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来信已收悉!经调查回复如下:1.社区门诊医疗报销有相关的规定,《岳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岳人社发〔2011〕93号文件)第六条就医与结算管理规定:推行小病进社区就医、转诊的管理机制。按医保缴费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下一年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未成年参保人员由监护人选择),选定后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字确认,并维持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变。2.我区人社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岳阳楼区卫生服务中心陈站长,经了解,岳阳楼区人民医院与楼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在同一栋楼,患者的诊治医生刘香山属于楼区人民医院医生,患者所产生费用在楼区人民医院缴纳,并非在社区医院看病缴费。因此,患者此次看病缴纳的90.8元医疗费不符合政策报销范围。3.我区人社局医保中心及岳阳楼区卫生服务中心陈站长都已电话联系患者,进行了政策解释。
特此回复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