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仲江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经调查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岳阳市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规划、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不具备。到目前为止,项目建设单位(即建设业主单位)也未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待其完善验收条件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将按程序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由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参与的竣工验收工作。若您需要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建议您到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面询,地址:岳阳市住建局北院(巴陵中路军分区对面)临街办公楼五、六楼。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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