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在岳阳县有一套房子,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打算近期出售。目前已与买家签订初步交易协议,买家已付部分房款,根据买家设想,剩余房款买家计划先办理房屋过户,待过户后去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二手房购房公积金贷款,然后用公积金贷款+其他资金支付剩余房款。请问这样的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有,会在哪些环节有哪些风险?我们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高于房产局办理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对方未按时交付剩余房款,我能否根据交易合同条款要求取消房屋买卖交易并要求房产局撤销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