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信箱办:
路口镇收到南岳村湖咀组村民彭金秀等3人反映土地征收款分配等问题的信函后,路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方四雄,男,现年51岁,路口镇南岳村湖咀组人,现住长炼幸福村52栋101室。
彭金秀,女,现年48岁,路口镇南岳村湖咀组人,现住长炼幸福村52栋101室。
方泽林,男,现年23岁,路口镇南岳村湖咀组人,现住长炼幸福村52栋101室。
方四雄与彭金秀系夫妻,方泽林系该夫妇之子。
二、信访事项
彭金秀等3人主要反映土地征收款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问题。
三、协调处理情况
经核实,彭金秀一家三口原系临湘市聂市镇人,1991年从临湘市聂市镇迁至路口镇南岳村湖咀组,户口迁至南岳村湖咀组后,湖咀组调整了土地给彭金秀一家,同时也分配了宅基地给彭金秀家,彭金秀一家尽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同时也享受了集体经济的分配。2010年5月,因炼化建设的需要,在湖咀组征收土地面积为13.231亩,补偿款为556513元,彭金秀的土地也在征收之列,因湖咀组的土地征收款组里实行统一分配,经组召开户主会协商,确定土地征收款每人5000元,但彭金秀一家三口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征收款。事后其本人向镇政府反映,要求人平分配20000元土地款,镇、村干部先后在湖咀组走访群众,多次召开户主会,经了解,群众不同意将土地征收款及渔池承包款分给彭金秀一家,其原因是当初彭金秀一家落户到南岳村湖咀组的条件是彭金秀家要有房屋或其他财产在湖咀组,否则,不享受组里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目前,彭金秀一家没有在湖咀组居住,也没有其他财产,因此,彭金秀一家没有得到集体经济分配,经镇、村干部反复耐心细致做协调工作,群众同意将彭金秀家土地征收面积返还给彭金秀,但彭金秀不同意接受,同时,2013年2月,湖咀组将土地重新作了调整,调整后彭金秀在湖咀组没有承包土地,但粮食直补资金在其名下,经镇、村多次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建议彭金秀一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彭金秀向云溪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湖咀组按人平5000元土地补偿款给彭金秀家,并享有参与集体经济分配权利,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彭金秀不服区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5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彭金秀依然不服判决,2011年12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2年9月指定市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4月18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彭金秀等3人应获得土地补偿款共计15000元。
彭金秀等3人反映湖咀组违法拆除其房屋的问题,具体情况是:彭金秀等3人户口迁至南岳村湖咀组后,其丈夫方四雄承诺在湖咀组修建打米机房,方便群众打米,湖咀组同意给位置让方四雄修建两间约20平方米的打米机房,事后,方四雄没有添置打米设备,房子修建后一直闲置,后因湖咀组修建公路的需要,征得方四雄本人同意,湖咀组群众将房子拆除修建了公路。房屋拆除后,但未对其进行补偿。
时至今日,2013年4月18日岳阳市中级法院(2013)岳中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彭金秀家3人土地补偿款等没有执行到位,彭金秀家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路口镇考虑到判决生效后执行难到位,同时也考虑到彭金秀家的实际情况,承诺同意垫付彭金秀一家三口土地征收款15000元,但彭金秀不同意接受,彭金秀要求路口镇人民政府征收其家所有土地,然后将户口迁出南岳村湖咀组,路口镇人民政府考虑其诉求已偏离重心,尽管路口镇做了耐心细致协调工作,但效果不佳,至今彭金秀家的期望值高,要求难以满足。
特此回复
2014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