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只想说出我看到的和我遇到的事儿,今天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社区告诉我的要交500元的落户接收费用,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发现好像政府并未给予社区收取此费用的权利。此资金是否是社区收了以后中饱私囊呢?
我已附图请相关单位尽快查实并给予回复。感激不尽。
关于市长信箱冯先生反映 “迁户口朝阳社区收取不明费用”的情况,我街道到该社区做了认真的调查核实,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之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我街道已将调查情况回复了冯先生,他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