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铭铭:
你好,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们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当事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
违法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和垃圾站综合楼(又名东方雅苑)
案件的实施情况:
1、我局于2012年6月18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岳县规罚字(2012)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
①拆除第四层违法建设部分;
②对保留部分(三层以下)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485802.00﹚1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贰角(¥48580.20﹚。
2、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7月3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2012年7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我局下达(2012)岳行初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
3、经研究我局于2012年7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岳县规撤罚字(2012)第002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书。
4、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对我局下达(2012)岳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状。
5、本局对此案重新调查取证,对该栋违建物业管理和垃圾站综合楼进行了价格认证和评估,并公告于社会以及利害关系人于2012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形认定召开听证会。
6、本局于2012年11月1日目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又于2012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
①拆除该违法建设第四层部分;
②处三层以下建设工程总造价735180.36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叁角陆分(¥73518.36﹚。
7、当事人再次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6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2013年1月9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我局下达(2013)岳行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8、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合议中,将择日宣判。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