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梦凡女士:
您好!关于您咨询《享受生育险的条件》的信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岳医保发[2021]19号),第三章 医保待遇 第七十一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且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岳阳市岳阳楼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