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咨询的不动产权证相关事项收悉。现将不动产权证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单独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已经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继续有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 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不动产权属材料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故,若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可以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若没有合法来源,将无法为您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