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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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