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13号发生的交通事故,加上办案民警手上交通事故案件较多,您可能还需要等待几日。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