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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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2 锅炉房为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锅炉房定义)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针对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根据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临。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4.12 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人员密集场所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1.3 条文解释: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等。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后段,我们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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