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停处罚告知单的放置:在处罚违停实践中,过去告知单交警部门采用胶粘左侧玻璃上,但造成驾驶人不便清理,如夹玻璃缝隙又易被风吹走,因此我们经常收到市民投诉。后经改进,交警部门在对违停行为查处时,以便于驾驶人及时发现醒目为原则,将违停告知单放置风挡玻璃用雨括器夹处。感谢您提出的建议,交警部门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停罚款标准为100元,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交通技术设备:交通民警用数码相机拍摄违停车辆收集固定证据,其证据种类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的“电子数据”,其特征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器材中的电子介质来存储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所以,用数码相机所拍摄的证据,录入系统显示为“技术监控设备”,是为了说明其证据采集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数码相机本质也是一种技术监控设备,故“采集方式”中显示为技术监控设备并无不当。
四、关于违停告知单存在瑕疵问题:违停告知单主要用于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停车嫌疑,提醒当事人及时处理,并非处罚告知文书,告知书上的公章体现了处理单位。违停告知尚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违停拍照取证后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现场照片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收到您的来信后,白石岭大队民警立即电话与您联系,您表示在大队辖区有违法停车被罚情形,并存疑问,但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因此我们无法具体核实、查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您认为民警在执法中存在错误,可以采取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