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子绪: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局社保站己悉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75号)文件规定:
1.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而养老保险费,在2011年7月1日前时段加收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在2011年7月1日后时段加收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章执行。
2.在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章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在下月底前缴清,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则从下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3.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滞纳金只对用人单位征收。滞纳金不能并入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重复加收滞纳金。
4.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的相关规定 ,困难企业2016年12月31日以前时段内的滞纳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
由于湖南省人社厅一般在下半年公布缴费基数基准值,所以各参保单位从1月份起可以先申报临时缴费基数,每月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公布后再进行调整,这样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了。
感谢您的来信。
岳阳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