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范围进行管理的,因此,对查阅、借阅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都规定了相应审批制度。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的审批办法有所不同,但最基本的规定是,因工作需要才能查阅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3.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