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4.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5.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6.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8.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人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